China Times中的一篇文章谈到,大学的管理层应当设法处理与学生教育相关的问题而不是逃避问题。摘录如下:
河南农业大学留学生协会近日与学生签定了一份合同,规定学校对诸如聚众滋事、自残以及自杀行为导致的结果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学生到了法定年龄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有完全的责任,那么这份合同就显得毫无意义。
校方说,起草这份合同是为了避免当此类事件发生时与学生家长之间无休止的争吵和麻烦。
校方的观点认为,这么做或许可以减少管理成本。无论如何这表明了校方在面对其社会义务时的态度,也反映了其扭曲的教育理念和目的:避免可能存在的风险。
给予学生正确的引导和有效的保护不仅是学校的义务也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使学生能够在法律上为自己负责,作为一个能给予学生知识和教育学生成长为一个好人的场所学校不应当逃避自已的职责。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校里时,学校应当提供一流的教育,维护人身的安全。
从某种程度上说,教育的伟大其根本就在于老师持续不断的引导。
我们的国家目前正处在社会发展的过渡时期,一些负面的社会因素在大学里逐渐滋生也是不争的事实。
与我们先前纯净的校园相比,诸如聚众滋事等现象已不罕见。面对这些不正当的行为,学校的管理者应当积极地调查研究这些事件,以设法改善不良的局面。
